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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平股 112司執字第004612號

待拍賣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4/06/18

拍賣次數

第 拍

拍賣底價

64,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石新段 小段 205號

    面積: 29 坪

  • 土地

    東石新段 小段 415號

    面積: 69 坪

  • 土地

    東石新段 小段 247號

    面積: 32 坪

  • 土地

    東石新段 小段 263號

    面積: 42 坪

  • 土地

    東石新段 小段 269號

    面積: 33 坪

  • 土地

    東石新段 小段 769號

    面積: 134 坪

  • 土地

    東石新段 小段 778號

    面積: 345 坪

  • 土地

    東石新段 小段 796號

    面積: 378 坪

  • 土地

    東石新段 小段 413號

    面積: 68 坪

  • 土地

    東石新段 小段 414號

    面積: 1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205、247、263、269、769、778、796地號土地均查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 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413、415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205、247、263、269、 769、778、796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 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拍賣 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8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 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800元。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205、247、263、269、769、778、796地號土地均查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 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413、415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205、247、263、269、 769、778、796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 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拍賣 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8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 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400元。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205、247、263、269、769、778、796地號土地均查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 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413、415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205、247、263、269、 769、778、796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 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拍賣 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8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 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500元。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205、247、263、269、769、778、796地號土地均查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 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413、415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205、247、263、269、 769、778、796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 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拍賣 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8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 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3,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700元。 標別: 5

標別:5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205、247、263、269、769、778、796地號土地均查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 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413、415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205、247、263、269、 769、778、796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 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拍賣 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8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 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元。 標別: 6

標別:6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205、247、263、269、769、778、796地號土地均查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 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413、415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205、247、263、269、 769、778、796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 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拍賣 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8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 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5,600元。 標別: 7

標別:7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205、247、263、269、769、778、796地號土地均查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 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413、415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205、247、263、269、 769、778、796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 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拍賣 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8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 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49,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0元。 標別: 8

標別:8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205、247、263、269、769、77 8、796地號土地均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413、 415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205、247、263、26 9、769、778、796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 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 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本件拍賣土地應有 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8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 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3,200元。 04 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 05 股 別:平股 06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