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彰化縣埔鹽鄉法拍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孟股 113司執字第01354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71,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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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義段 小段 938號
面積: 22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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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義段 小段 939號
面積: 16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38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等建物坐落,939地號土地,部分果 樹,部分有建物,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由共有人使用中,故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71,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4,300元。 四、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需就其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 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不得行使優買權時,拍定人不得拒買剩餘標 的。 五、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 條規定,本院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 七、939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 現耕之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提出租 約、現耕證明等證據。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 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 八、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權優於共有土地「非」現耕之共有 人。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孟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