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莊股 113司執字第03534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5,68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105-9號

    面積: 3729 坪

  • 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105-10號

    面積: 496 坪

  • 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105-36號

    面積: 181 坪

  • 土地

    八十分段 馬福小段 105-99號

    面積: 9 坪

  • 建物

    馬福88號

    面積: 56.8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5-99地號臨路,105-9地號、105-10地號無路可達,門牌 號碼馬福88號房屋座落於105-36地號上,其餘土地上皆為雜林。現場房屋與113年2月22日新竹 縣政府稅務局竹東分局稅籍編號08050164000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上顯示之房屋狀況不同,經兩 造另於114年9月25日到場確認,經地政人員重新就該房屋測量後暫編為橫山鄉八十分段馬福小 段18建號,該屋座落於105-9及105-36地號土地上。該屋無人區住,四周雜草叢。本件拍賣土地 部分,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 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 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 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 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 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定後房屋按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 後依法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68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36,4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105-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 規定者,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七、105-10地號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非我國人民 不得應買。 八、105-99地號土地謄本上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 土地複丈結果為準。以上等情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處理相關程序,拍定後面積登動亦不得以 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暫編18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就該部份,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惟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 本院權責無關;另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建 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坐落位置等相關事項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又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費、電費、瓦斯費、工 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 5)。 第四頁01 函 稿 代 碼:10.4.7 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強131Ⅱ準用81) 02 股 別:莊股 03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