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雲林縣北港鎮法拍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丑股 113司執字第050513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3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1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復興段 小段 910號

    面積: 14 坪

  • 土地

    復興段 小段 910-4號

    面積: 45 坪

  • 土地

    復興段 小段 910-7號

    面積: 164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3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9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金湖段 小段 270號

    面積: 4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910 地號土地部分建物,雜樹、空地,910-4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雜樹,雜物,無路 可到達,910-7地號土地部分建物,空地,雜樹。上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 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3,000元。 四、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 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六、無他項權利。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土 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建物(車庫),雜物及堆放廢棄石材。上開建物 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9,000元。 四、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 優先承買權。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 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無他項權利。 04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丑股 第四頁01 擬 判:製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