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亥股 113司執字第06751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屏東縣恆春鎮大光路27之2號

    面積: 8.3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暫編103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該建物屋頂部分有破損現閒置無人居住,有無約 定使用或協議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僅拍賣暫編103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該建物所坐落之土地(即第三人所有之屏東縣恆 春鎮大光段827-15、699-10、837地號)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之暫編103建號建築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風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之暫編103建號建物係占用第三人所有之屏東縣恆春鎮大光段827-15、699-10、83 7地號土地,占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將來有爭執,則以民事實體判決認定為準,請投標人或應 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暫編103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 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 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五、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