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乾股 113司執字第080515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732,3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溪北段 小段 460號

    面積: 99 坪

  • 土地

    溪北段 小段 461號

    面積: 84 坪

  • 土地

    溪北段 小段 488號

    面積: 689 坪

  • 建物

    彰化縣花壇鄉白沙村菊中街55巷40號

    面積: 101.28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60,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延和段 小段 561-1號

    面積: 38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編號1建物及其他建物 坐落,部分為道路,部分有雜草雜木。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土地及建物為共有人使用。因土地 及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32,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6,500元。 四、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金額 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 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 果不得異議。 五、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編號1、2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編號3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 用地。 六、編號3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七、編號1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八、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 有部分訂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 一併買受。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之土地或建物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共有人僅得就 共有之土地或建物承買,該非共有標的之土地或建物仍歸拍定人買受。如因而致土地及建物讓 與相異之人時,該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另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僅有土地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無獨立出 入道路,該土地部分部分有雜草雜木,部分有深度不知之洞。債權人代理人稱 前開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 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標價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標價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0,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2,200元。 四、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 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五、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七、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乾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