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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東區法拍屋|臺南市東區光華街227號5樓之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股 114司執字第022338號

待定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629,000 元

點交狀態

非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龍泉段 小段 1426號

    面積: 107 坪

  • 建物

    臺南市東區光華街227號5樓之5

    面積: 9.0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4年3月24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建物無人在場,經債權人開鎖入內,房間內有電 器、傢俱、衣物,有水、有電,似有人居住。經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4年9月19日 南市警一偵字第1141005251號函表示詢問隔壁住戶稱有一名男子(姓名、聯絡方式不明)偶爾半 夜回來。實際占有使用情形,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明。 二、本件現場查封履勘時,大樓管理委員會主委表示建物內之前有住戶上吊自殺。惟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4年3月28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140154525號函覆該建物無非自然死亡情形。 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證。 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2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6,000元。 四、有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用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且與本院權責無涉, 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水電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 十、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