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仁愛鄉法拍屋|法觀路7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仁股 114司執字第036031號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22,000 元
點交狀態
非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平靜段 小段 739號
面積: 51 坪
-
建物
法觀路78號
面積: 54.8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4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18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2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松岡段 小段 402號
面積: 5042.68 坪(1667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24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18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2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松岡段 小段 402-1號
面積: 5042.68 坪(1667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甲標拍賣之土地建物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 者得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 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 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價。) (二)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三)拍賣之739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四)據查封筆錄、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739地號土地上之29建號建物有增建 (經編定為29-1建號),臨路。另據債權人陳報:拍賣之土地建物現由第三人即承租人何○○ 占有使用中。拍賣之土地建物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五)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 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六)拍賣之29-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 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七)拍賣之29-1建號建物占用鄰地,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5,000元。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乙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 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 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 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 標價。) (二)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四)據查封筆錄、鑑定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402地號土地為斜坡有落差, 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鐵皮棚舍,部分種植高麗菜。另據債權人陳報:拍賣之 土地現由第三人即承租人何○○占有使用中。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五)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 月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 無效。 (六)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 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土地上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 (八)拍賣之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 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 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 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8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7,000元。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丙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 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 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 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 標價。) (二)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四)據查封筆錄、鑑定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402-1地號土地為斜坡有落 差,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鐵皮棚舍,部分種植高麗菜。另據債權人陳報:拍 賣之土地現由第三人即承租人何○○占有使用中。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 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五)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 月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 無效。 (六)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 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土地上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 (八)拍賣之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 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 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 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8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