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茄萣區法拍屋|高雄市茄萣區茄萣路二段217巷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恭股 114司執字第048597號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06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1300分之1498
公告日期
2026-07-0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白雲段段 小段 493號
面積: 114.84 坪(379.6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1300分之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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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白雲段段 小段 539號
面積: 28.45 坪(94.0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1300分之1498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06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89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0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高雄市茄萣區茄萣路二段217巷2號
面積: 49.91 坪(165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7月23日現場履勘時,門牌號碼「茄萣區茄萣路二段217巷2號」由2建物共 用,門牌懸掛於2建物中間,本件建物為面對建物之左方三層樓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經敲門無人 回應,門鎖未鎖,入內檢視,屋內顯有人居住,牆壁有裂痕;另土地所有人林○○陳報建物現 由伊自民國107年8月2日起出借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件分標別1及標別2進行拍賣。債務人未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 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已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 後順序之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建物查封時,客觀上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 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 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七、本件建物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且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 拍定或承受。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7月23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上有數 棟建物,門牌號碼分別為高雄市茄萣區白砂路151巷30、36、26-1、26號;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件分標別1及標別2進行拍賣。債務人未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 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已足額 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 撤銷。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查封時,客觀上債務 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2宗土地應有部分係合併拍賣,非 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2宗 土地均有應有部分者,須就2宗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 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 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建物所有人如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 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 準。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恭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