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五股區法拍屋|新北市五股區六合街76號8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廉股 114司執字第106923號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2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2,530,000 元
點交狀態
部分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00000分之500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7-2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陸光段 小段 803號
面積: 15812.16 坪(52271.6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00000分之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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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五股坑一段 小段 940號
面積: 5.47 坪(18.0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00000分之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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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五股坑一段 小段 941號
面積: 3078.93 坪(10178.2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00000分之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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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北市五股區六合街76號8樓
面積: 35.41 坪(117.0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00000分之500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2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970,000 元
點交狀態
部分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6分之4
公告日期
2026-07-2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陸光段 小段 307號
面積: 38.97 坪(128.8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6分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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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北市五股區五福路32巷20號三樓
面積: 29.02 坪(95.9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6分之4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現場查封時,建物由唐靜芬居住使用,有漏水但不嚴重,有車位但不在權狀內、需抽籤。 依債權人陳報之照片,有神明桌。另經地政人員指界稱:940地號土地位於社區旁,有福德宮2 層樓建物占用。依鑑價報告所載,為道路用地。941地號土地為社區內之24棟(102、104、10 6、108號)前之空地,上有種植花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5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10,000元。 四、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五、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 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七、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 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 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 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十、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十一、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現場查封時,陳進益之母稱:建物由陳進益及其居住,屋頂有多處漏水。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00元。 四、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五、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 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七、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 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 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 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十、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十一、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02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強131Ⅱ準用8 03 1) 04 股 別:廉股 05 擬 判:擬 判 |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