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賢股 114司執助字第00120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5/2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8,5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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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埔尾段 小段 1021號
面積: 41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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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埔尾段 小段 1020號
面積: 13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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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埔尾段 小段 1019號
面積: 7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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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埔尾段 小段 1022號
面積: 100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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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埔尾段 小段 1024號
面積: 201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1020、1019、1022、1024地號假扣押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 指稱土地均為雜林地,另標的土地1021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為雜林 地,另據債權人查報標的土地上有坡度及林木遮蔽。惟本件土地實際使用狀 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二、本件如無人使用之雜林地屬實,則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果不實,現仍有 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使用者,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 明使用情形。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7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 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如有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民法物權 篇第8條之5第3項或其他優先承買權相關規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法院審 核許可後,則有優先承買權;又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 相關程序主張權益,法院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准由 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標的如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夠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標的即不予 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 到場指定拍定之順序,否則由本院指定。 九、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 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 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 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