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莊股 114司執字第000556號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1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92,5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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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十二寮段 十寮坑小段 127-1號
面積: 463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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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十二寮段 十寮坑小段 287-1號
面積: 10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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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十二寮段 十寮坑小段 287-2號
面積: 130 坪
-
土地
十二寮段 十寮坑小段 301-1號
面積: 112 坪
-
土地
十二寮段 十寮坑小段 127-2號
面積: 1055 坪
-
土地
十二寮段 十寮坑小段 128號
面積: 6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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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十二寮段 十寮坑小段 129號
面積: 112 坪
-
土地
十二寮段 十寮坑小段 131號
面積: 42 坪
-
土地
十二寮段 十寮坑小段 132號
面積: 333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1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131,7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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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十二寮段 十寮坑小段 161號
面積: 114 坪
-
土地
十二寮段 十寮坑小段 287-7號
面積: 1727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7/1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292,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十二寮段 十寮坑小段 286號
面積: 1802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7/1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299,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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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十二寮段 十寮坑小段 287號
面積: 2870 坪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7/1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920,1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十二寮段 十寮坑小段 287-10號
面積: 1497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7/1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77,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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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十二寮段 十寮坑小段 130號
面積: 717 坪
標別:7
拍賣日期
115/07/1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06,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十二寮段 十寮坑小段 130-1號
面積: 44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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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十二寮段 十寮坑小段 130-4號
面積: 18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114年2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7-1地號 土地上有雜林、農作、作物棚架及私人產業道路,127-2、131、132、301-1地 號土地為雜林,128、129、287-1、287-2地號土地上有農作及私人產業道路。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 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 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 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 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 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 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 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 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2,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8,5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標的內所有共有土地一併 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如土地上有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 第1項規定,則就承租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有人,如優先承 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六、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七、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114年2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1地號土 地上有農作及私人產業道路,287-7地號上有農作、私人產業道路、池塘、涼 亭,部分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 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 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 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 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 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 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 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 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 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31,7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6,4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標的內所有共有土地一併 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如土地上有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 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如土地上有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第 1項規定,則就承租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有人。如優先承買 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拍定後仍須通知優 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 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 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的拍賣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 國人。非我國人民不得應買。 七、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114年2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86地號土 地部分為農作,部分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 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 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 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 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 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 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 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92,4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8,5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如土地上有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 07第1項規定,則就承租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有人。如優先 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拍定後仍須通 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 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 存,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七、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114年2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87地號土 地部分為農作,部分為雜林,另有門牌十寮坑29-2號之房屋及私人產業道路坐 落。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 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 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 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 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 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 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 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99,6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土地上有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 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 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 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 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七、據謄本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 發日期89年5月29日。 八、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114年2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0地號土 地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 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 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 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 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 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 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 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 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7,8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5,6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七、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6 |
標別:6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114年2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87-10地 號土地上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 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 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 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 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 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 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 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 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 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20,1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4,1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的拍賣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 國人。非我國人民不得應買。 七、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7 |
標別:7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114年2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0-1地號 土地上為雜林、130-4地號土地上部分為雜林,部分為農作。以上等情,本院不 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 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 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 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 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 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 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 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 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6,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1,4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標的內所有共有土地一併 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如土地上有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 第1項規定,則就承租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有人。如優先承 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拍定後仍須通知 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 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 存,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的拍賣之土地中130-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 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 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 效。 七、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02 函 稿 代 碼:5.18.2A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現場) 03 股 別:莊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