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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平股 114司執字第000715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灣段 小段 99號

    面積: 186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6,7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灣段 小段 181號

    面積: 67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40,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灣段 小段 1095號

    面積: 414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37,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灣段 小段 1407號

    面積: 8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標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2、3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 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400元。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標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2、3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 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7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400元。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標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2、3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 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0,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100元。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4 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 承買權。3.本件拍賣之標別1、2、3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 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 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 買。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 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 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7,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7,500元。 06 __ 07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8 股 別:平股 09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