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馬公市法拍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平股 114司執字第003578號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79,1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烏崁新段 小段 410號
面積: 147 坪
標別:8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166,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文寮段 小段 1034號
面積: 39 坪
-
土地
文寮段 小段 1033號
面積: 66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5/0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烏崁新段 小段 1146號
面積: 152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47,9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文寮段 小段 1042號
面積: 59 坪
-
土地
文寮段 小段 1043號
面積: 26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31,3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文寮段 小段 1378號
面積: 31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72,9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文寮段 小段 1386號
面積: 6 坪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77,1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文寮段 小段 1401號
面積: 92 坪
標別:7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24,9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烏崁新段 小段 1132號
面積: 8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1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 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 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9,1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5,900元。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3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之標別3土地為農業發展 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 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 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 優先承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 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7,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600元。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4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 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 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1,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300元。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5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 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 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600元。 標別: 6 |
標別:6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之標別6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 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 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7,1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500元。 標別: 7 |
標別:7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7 地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3.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4.本件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 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4,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5,000元。 標別: 8 |
標別:8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惟標別8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 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及標別8中之1033地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 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3.優 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4.本件如債務 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66,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3,300元。 02 __ 03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平股 05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