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澎湖縣馬公市法拍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平股 114司執字第006195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8,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文東段 小段 645號

    面積: 55 坪

  • 土地

    文東段 小段 646號

    面積: 148 坪

  • 土地

    文東段 小段 649號

    面積: 171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5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衛段 小段 968號

    面積: 153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0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衛段 小段 986號

    面積: 204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4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成功南段 小段 1241號

    面積: 31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係變價分割共有物, 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 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係變價分 割共有物,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地上建物所有人如 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標別1中646地號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6.優先承 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00元。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倘非共有人拍定,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係變價分割共 有物,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標別1中646地號土地 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 權。6.本件拍賣之標別2、3、4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 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0元。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拍賣之標別3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係變 價分割共有物,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 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地上建 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5.本件拍賣之標別1中646地號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之標別2、3、4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 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0元。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拍賣之標別4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係變 價分割共有物,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 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地上建 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5.本件拍賣之標別1中646地號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之標別2、3、4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 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0,000元。 04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