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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馬公市法拍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平股 114司執字第006195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8,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文東段 小段 645號
面積: 55 坪
-
土地
文東段 小段 646號
面積: 148 坪
-
土地
文東段 小段 649號
面積: 171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5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衛段 小段 968號
面積: 153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0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衛段 小段 986號
面積: 204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4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成功南段 小段 1241號
面積: 31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係變價分割共有物, 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 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係變價分 割共有物,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地上建物所有人如 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標別1中646地號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6.優先承 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00元。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倘非共有人拍定,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係變價分割共 有物,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標別1中646地號土地 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 權。6.本件拍賣之標別2、3、4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 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0元。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拍賣之標別3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係變 價分割共有物,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 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地上建 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5.本件拍賣之標別1中646地號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之標別2、3、4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 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0元。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拍賣之標別4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係變 價分割共有物,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 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地上建 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5.本件拍賣之標別1中646地號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之標別2、3、4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 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0,000元。 04 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