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仁股 114司執字第007918號
待拍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4,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埕東段 小段 298號
面積: 28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06,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衛段 小段 776號
面積: 536 坪
-
土地
中衛段 小段 777號
面積: 392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390,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埕西段 小段 348號
面積: 414 坪
-
土地
埕西段 小段 359號
面積: 9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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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埕西段 小段 360號
面積: 5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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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埕西段 小段 427號
面積: 1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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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埕西段 小段 427-2號
面積: 9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88,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埕西段 小段 599號
面積: 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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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埕西段 小段 600號
面積: 18 坪
-
土地
埕西段 小段 601號
面積: 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之標別2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拍賣之不 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至 3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 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90,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8,2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4標:標別1至3不動產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 得標。標別4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之標別2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拍賣之不 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至 3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 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7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4標:標別1至3不動產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 得標。標別4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之標別2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拍賣之不 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至 3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 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6,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1,4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4標:標別1至3不動產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 得標。標別4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之標別2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拍賣之不 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至 3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 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4標:標別1至3不動產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 得標。標別4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仁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