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辛股 114司執字第025795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0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8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九老爺段 小段 1162號
面積: 74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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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九老爺段 小段 1163號
面積: 65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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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雲林縣斗六市久安里永興路1-10號
面積: 180.68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0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九老爺段 小段 1177號
面積: 567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6/1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2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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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潭段 社口小段 501號
面積: 1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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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雲林縣斗六市民生南路217號
面積: 5.8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據地政人員指界測量及鑑價 報告記載,拍賣之1162、1163地號土地其上有拍賣之建物坐落、部分倉庫、部分水泥空地、部 分網室、水田。依債務人主張,建物有左、右兩棟及倉庫,由債務人與其家屬分左、右兩棟使 用,但未訂立分管契約,建物皆有獨立出入口,三樓左右兩側建物相通。其餘尚無顯著資料顯 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損情 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又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相關爭議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64,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 ㈠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 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㈡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㈢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農舍與農地不得單獨分別而為讓與。且依上開條例之規定,本 標的之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需就農舍與座落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優先承買土地或 農舍,請買受人注意。 ㈣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 ㈤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除依上開㈢之規定外,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 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五、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1、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 者,投標無效。 2、782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 險。 3、依雲林縣斗六市公所114年7月16日斗六市工字第1140015326號函文,拍賣之土地有(82) (雲)營使字第423號使用執照(用途農舍)在案,相關套繪管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4、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 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 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5、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 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種農作,據在場債務人稱為其父親耕作使 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又本件僅拍賣土 地,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 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土地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若土地確係由債務人之家屬占有使用,無出租出 借等情且亦未有其他權利人主張占有使用權利,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 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 ㈠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 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或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其餘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㈡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 條之1)。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 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㈢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 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五、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㈠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 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㈡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㈢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 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 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辛股 04 擬 判:製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