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壬股 114司執字第02751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9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4,2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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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舊庄段 小段 1570號
面積: 114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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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雲林縣大埤鄉三民路1之58號
面積: 664.1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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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三民路1之58號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338、359建號建物坐落於1570地號土地上,其中359建號建物(雨遮)有5.37平方公尺 占用鄰地,北側另有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據債務人及第三人鄭O宏 稱,此鐵皮建物為第三人李O旺所建),原坐落於北側之3個飼料桶(面積共7.93平方公尺)均已 被拆除,據第三人鄭O宏稱目前於原址坐落之2個飼料桶係伊所設置。338、359建號建物與東側 坐落於鄰地156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北側東西向鐵皮建物(惟東側及北側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共同作為呈「ㄇ」字形之鴨舍使用,為第三人鄭O宏承租,其中1570地號土地及338、3 59建號建物之租期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26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2萬元(114年以 前之租金均已由債務人收受),338、359建號建物之屋頂有設置太陽能板,承租人為中租迪和股 份有限公司,租期自太陽能系統商業運轉日起算20年,租金為「自系統商業運轉日起至第10年 屆滿之日止,以系統實際發電收入之0.05%計算;自第11年起,以系統實際發電收入之10%計 算」,迄至114年12月17日之租金已由債務人收受。因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於查封前即經第三 人承租,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2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54,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 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五、原登記為338建號建物一部之飼料桶(面積7.93平方公尺)業經拆除,故本件拍賣已扣除飼料 桶之面積及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六、35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且部分占用鄰地1574地號土地共5.37平方公尺,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七、本件拍賣之1570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 之。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 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 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八、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限自任耕作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九、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 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 定。 十、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十一、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壬股 04 擬 判:製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