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申股 114司執字第027534號

待定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5/2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5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西華段 小段 1278-2號

    面積: 29 坪

  • 建物

    中山路5巷3之7號

    面積: 50.19 坪

  • 建物

    雲林縣古坑鄉中山路5巷3之7號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61,3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高林南段 小段 537號

    面積: 127 坪

  • 土地

    高林南段 小段 539號

    面積: 67 坪

  • 土地

    高林南段 小段 580號

    面積: 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 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37、539地號上坐落加強磚造樓房、平 房、空地,580地號係一狹小空地,上無建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 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1,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3,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 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五、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六、本件分二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 七、無他項權利。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申股 04 擬 判:製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