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造橋鄉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人股 114司執字第028935號

應買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3,03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淡文湖段 小段 797-3號

    面積: 133 坪

  • 土地

    淡文湖段 小段 797-8號

    面積: 758 坪

  • 土地

    淡文湖段 小段 797-9號

    面積: 325 坪

  • 土地

    淡文湖段 小段 798-3號

    面積: 3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1月1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98-3地號部分鐵皮 建物佔用(門牌後內湖27、28號);797-3地號雜草樹林、部分植栽、部分巷 道;797-9地號雞舍、空地、雜草地;797-8地號雜草、樹林、水圳,惟仍應以 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3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7,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2、798-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