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孟股 114司執字第03181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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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柑仔崎段 小段 1126號
面積: 135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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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柑仔崎段 小段 1127號
面積: 8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拍賣之二筆土地相毗鄰。另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 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27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門牌:新竹縣寶山鄉 新湖路5段226巷11號)、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林、部分疑似有私設道路;112 6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門牌:新竹縣寶山鄉新湖路5段220巷7號、9號)。 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 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 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8,8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之用種類:1126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127地號 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1126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七、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八、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十、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上述優先承買權 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 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十一、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 02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孟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