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癸股 114司執字第034071號

停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協和段 小段 692號

    面積: 4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會同地政及鑑價人員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 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下同)69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 碼『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60之13號』建物旁之空地,目前為雜草地。」等語。 二、依114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土地使用管制情形:住宅區(住二); 主要管制法令:都市計畫法、擴大案主要計畫【中華路,文化路地區細部計 畫】;交通運輸便利性:佳;使用現況:雜木雜草叢生無經濟農林作物無地上 建物;嫌惡設施之有無:協和火力發電廠。」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 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2,000元。 四、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使用現況已詳如不動產附表,惟關於使用分區及 使用上限制,應買人於投標前務請自行查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相關法 令之規定,若有疑問應逕洽權責機關詢問。 六、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是否業經或將來可能辦理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 他使用上之法令限制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 向相關機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七、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