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苗栗市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良股 114司執字第034609號

應買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4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東段 小段 469號

    面積: 72 坪

  • 土地

    新東段 小段 470號

    面積: 12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4年12月30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469地號土地有數棟建 物坐落。470地號土地有數棟建物坐落,另有部分空地。 二、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不符優先承買權規定,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九、本件470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