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辛股 114司執字第03496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5/21

拍賣次數

第 6 拍

拍賣底價

16,285,9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鹿興段 小段 64號

    面積: 50 坪

  • 土地

    鹿興段 小段 67號

    面積: 8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兩筆土地相毗鄰,本件土地均鋪設柏油,供作停車場使 用(設有柵欄並有城市停車場之標示),其中67地號土地上有兩個活動式貨 櫃。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地上物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土地實際範 圍均由拍定人自理,均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285,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57,200元。 四、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均為鹿港福興都市計畫(60.8.27)住宅區,使用 分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又本件土地是否有其他使用移轉上之限制,均由拍定 人自理,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本件土地(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 之。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 一併承買時,該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 受。 02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強131Ⅱ準用8 03 1) 04 股 別:辛股 05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