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卯股 114司執字第035625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9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燦林段 小段 68號
面積: 84 坪
-
土地
燦林段 小段 69號
面積: 326 坪
-
土地
燦林段 小段 102號
面積: 99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13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燦林段 小段 105號
面積: 2116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燦林段 小段 189-2號
面積: 32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 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9地號土地現況為柏油路 面道路、68地號土地與69地號土地相連,其上多棟建物坐落,102地號土地為柏 油道路。建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及地上物占有使用權源不 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00元。 四、他項權利:無。 五、優先承買權:㈠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 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 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㈡基地出賣時:地 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1、第426條之2、土地 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 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 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㈢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 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六、其他事項:㈠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 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 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 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㈡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 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 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 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有多棟建物坐 落、部分為屋間空地。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 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7,000元。 四、他項權利:無。 五、優先承買權:㈠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 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 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㈡基地出賣時:地 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1、第426條之2、土地 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 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 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㈢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 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六、其他事項:㈠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 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 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 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㈡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 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 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 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與鄰地混同使 用,現況應為種植綠肥。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未接臨道路,出入須經 過鄰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 地之部分,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 事宜。又土地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相關爭議應由拍定人 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000元。 四、他項權利:無。 五、優先承買權:㈠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 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 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土地不得拒絕買受,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㈡耕地承租人 (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㈢如 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 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六、其他事項:㈠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㈡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 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 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 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㈢如其 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 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 定不動產之部分。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卯股 04 擬 判:製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