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三義鄉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良股 114司執字第037706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9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雙連潭段 小段 805-53號

    面積: 5000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9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雙連潭段 小段 805-70號

    面積: 23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1月26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805-53地號土地有部分 扁柏、部分果樹,其餘為雜木林。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805-53地號土地現況種植雜木、果樹及產業道路。 三、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 訴訟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有優 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八、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九、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 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1月26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805-70地號土地有三合 院(門牌號碼:三義鄉双潭村下山崩36號)占用,另有一鐵皮建物占用。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805-70地號土地現況坐落磚造建物、空地及種植 杉、柏及果樹。 三、上開土地上之建物、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 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8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八、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 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