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雲林縣虎尾鎮法拍屋|安溪路93之2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壬股 114司執字第03833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2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3,6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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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博愛段 小段 49號
面積: 27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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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博愛段 小段 50號
面積: 93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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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博愛段 小段 51號
面積: 33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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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安溪路93之20號
面積: 98.9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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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雲林縣虎尾鎮安溪路93之20號
面積: 383.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355、487建號建物坐落於49、51地號土地上,部分作為類似客廳之開放式空間、遊 戲間及高爾夫球練習室,部分則隔成數十間宿舍;50地號土地現圈起一部份飼養火雞。據債務 人稱:目前宿舍係由其同居人陳O妃管理,大部分宿舍均已出租,伊則與陳O妃、陳O妃之妹及小 孩居住於增建之頂樓部分。查第三人於查封前即承租或借用並居住於本件拍賣建物,並有飼養 火雞,故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於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6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733,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49、50、5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農業區。 五、本件拍賣建物屬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民國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961848111號函示,應買人或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 舍條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 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差額賠償責任。 六、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 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 定。 七、487建號建物係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部分占用鄰地47、47-1、50、133地號土地共5 79.31平方公尺,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八、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九、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第四頁01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2 股 別:壬股 03 擬 判:製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