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禹股 114司執字第03969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汶水坑段 小段 108號

    面積: 145 坪

  • 土地

    汶水坑段 小段 113-6號

    面積: 127 坪

  • 土地

    汶水坑段 小段 113-7號

    面積: 265 坪

  • 土地

    汶水坑段 小段 2007號

    面積: 110 坪

  • 土地

    汶水坑段 小段 2012-2號

    面積: 1325 坪

  • 土地

    汶水坑段 小段 2012-3號

    面積: 19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9月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08、113-6、113- 7、2007、2012-2地號土地皆為雜林、未臨路,本件拍賣2012-3地號土地有部分 為道路,其餘部分為雜林。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2,8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 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六、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02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禹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