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丁股 114司執字第039904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7,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潮厝段 小段 236號
面積: 314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1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潮厝段 小段 530號
面積: 439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潮厝段 小段 699號
面積: 53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36地號土地,有臨巷道,其上有門牌「屏東縣里港鄉潮厝村 潮厝路89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棟,其構造為一樓磚造平房,該建物不在本 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 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之賣應有部分,且債務人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00,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 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承 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 是否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得以此 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五、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 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拍定(承受、應買、承買 (購))人注意。 六、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 需時甚久,請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若有優先承買權人 依法主張優先承買(購),原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所繳保證金 無息退還,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 (購)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 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 (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八、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 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 九、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530地號土地,有臨巷道,其上雜草林木叢生,因本件係拍賣 土地之賣應有部分,且債務人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20,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 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承 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 是否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得以此 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五、本件拍賣上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 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規定之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 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 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生長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承 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 (購))人注意。 七、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 需時甚久,請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若有優先承買權人 依法主張優先承買(購),原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所繳保證金 無息退還,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 (購)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 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 (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九、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 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 十、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699地號土地,有臨巷道,其上種植檸檬果樹,該果樹不在本 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 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之賣應有部分,且債務人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 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承 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 是否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得以此 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五、本件拍賣上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 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規定之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 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 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生長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承 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 (購))人注意。 七、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 需時甚久,請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若有優先承買權人 依法主張優先承買(購),原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所繳保證金 無息退還,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 (購)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 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 (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九、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 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 十、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