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辛股 114司執字第040825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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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西斗段 小段 618號
面積: 41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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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西斗段 小段 627號
面積: 361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4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西斗段 小段 642號
面積: 393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7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西畔段 小段 265號
面積: 66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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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西畔段 小段 273號
面積: 39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618及627地號土地部分種植植栽,部分有老舊三合院建 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土地均為共有人佔有使用。本件土地之地上 物及建物均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範圍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 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三標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三標拍賣。 二、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 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三、甲標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甲標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五、甲標保證金新台幣:600,000元。 六、本件甲標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 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 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 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 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 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 七、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 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 記。 八、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265及273地號土地混同使用,部分種植植栽(約3、4米 高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土地均為共有人佔有使用。本件土地之地上 物均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範圍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 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三標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三標拍賣。 二、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 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三、乙標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乙標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五、保證金新台幣:350,000元。 六、本件乙標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 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 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 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 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 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 七、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 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 記。 八、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642地號土地目前(查封時)休耕雜草叢生。據債權人代 理人稱,本件土地均為共有人佔有使用。本件土地之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使 用土地法律關係及範圍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 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三標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三標拍賣。 二、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 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三、丙標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四、丙標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五、丙標保證金新台幣:280,000元。 六、本件丙標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 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 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 記。 八、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 九、丙標土地(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04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辛股 06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