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南投縣信義鄉法拍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平股 114司執字第044402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3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人倫段 小段 227號

    面積: 1975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3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0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人倫段 小段 227-1號

    面積: 62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227地號土地為雜木林,極小部分臨路; 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債務人使用,無出租、出借。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 交。 二、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 投標無效。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 四、拍賣之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 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 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七、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八、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 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227-1地號土地不臨路,部分雜木林、部 分檳榔樹;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債務人使用,無出租、出借,檳榔樹一併 估價。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拍賣之227-1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檳榔樹)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 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 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三、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 投標無效。 四、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 五、拍賣之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 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 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七、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八、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九、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 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三、保證金新台幣:4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