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橫山鄉法拍屋|田洋街1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孟股 114司執字第04673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2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52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2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田洋段 小段 855號

    面積: 7.09 坪(23.43 平方公尺)

  • 土地

    田洋段 小段 857號

    面積: 6.96 坪(23.01 平方公尺)

  • 建物

    田洋街111號

    面積: 47.78 坪(157.94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855、857地號土地係暫編60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暫編60見號建物經債權人調查後向本院 稱係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如債權人陳 報屬實,拍定後暫編60建號建物按現況點交,惟因屋內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故如未配合本 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 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4,0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855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857地號土地則為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855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 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 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 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七、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八、暫編60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 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另該建物如 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九、暫編40建號建物部分占用新竹縣橫山鄉田洋段854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 開鄰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 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十、85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到院,有優先承買權;又其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855、857地號土地及暫編60建號建物一 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十一、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 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十二、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 稅。 02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孟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