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新埔鎮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莊股 114司執字第048834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38,7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1228號

    面積: 419 坪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1229號

    面積: 32 坪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1236號

    面積: 41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760,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1262號

    面積: 167 坪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1272號

    面積: 1 坪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1273號

    面積: 129 坪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1306號

    面積: 507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4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1242號

    面積: 3 坪

  • 土地

    廣興段 小段 1243號

    面積: 2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114年11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28、1229 地號為雜木林,無路可達。1236地號上有門牌號碼新龍路1090巷32號房屋(不 在拍賣之列)部分坐落,部分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 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 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 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 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 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 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 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 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8,7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8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同 標內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土地 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 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 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 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 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 應買人注意。 六、1228、1236地號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該 條例第34條規定者,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 則投標無效。 七、1229地號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國 人,非我國人民不得應買。 八、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114年11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62、127 2、1273、1306地號均為雜林,無路可達。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 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 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 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 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 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 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 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0,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2,1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同 標內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優先 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六、1272、1306地號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該 條例第34條規定者,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 則投標無效。 七、1262、1273地號之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 於外國人,非我國人民不得應買。 八、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114年11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43地號上 有門牌號碼新龍路1090巷30號房屋(不在拍賣之列)坐落,1242地號為屋前空 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 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 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 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 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 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 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 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 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 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2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同 標內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土地 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 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 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 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 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 應買人注意。 六、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七、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02 函 稿 代 碼:5.18.2A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現場) 03 股 別:莊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