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孟股 114司執字第051285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成功段 小段 644號
面積: 10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成功段 小段 645號
面積: 30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成功段 小段 646號
面積: 6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拍賣土地為菜圃。本院復於114年10月31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 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現為廢棄空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 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 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商業區(土 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第四頁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拍賣土地上有菜圃、瓜棚及工寮。本院復於114年10月31日至現場履勘,債 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現為廢棄空地,現場目視無建物, 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 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88,0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商業區(土 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拍賣土地為雜草地。本院復於114年10月31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現為廢棄空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 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400,0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商業區(土 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02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孟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