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聖股 114司執字第052112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51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九芎湖段 小段 238-4號

    面積: 756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579,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九芎湖段 小段 238-5號

    面積: 774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070,7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九芎湖段 小段 238-6號

    面積: 924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671,5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九芎湖段 小段 272號

    面積: 80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甲、乙、丙、丁標土地: (1)於假扣押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4筆土地(238-4、238-5、238- 6、272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照航照圖所示,為雜樹林。 (2)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於114年11月6到現場勘查,目前標的無直接面臨道 路、地勢陡坡,現況為雜樹林。 (3)惟就本件4筆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因未臨路致無從實際進入標 的土地查看,故本件土地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或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 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 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之。本件4標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二、本件甲、乙、丙、丁標土地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 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 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 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 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 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三、本件甲、乙、丙、丁標土地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 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四、本件甲、乙、丙、丁標土地優先承買權部分: (1)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 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 格。 (2)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1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3,6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 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甲、乙、丙、丁標,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 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該4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 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 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甲、乙、丙、丁標土地: (1)於假扣押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4筆土地(238-4、238-5、238- 6、272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照航照圖所示,為雜樹林。 (2)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於114年11月6到現場勘查,目前標的無直接面臨道 路、地勢陡坡,現況為雜樹林。 (3)惟就本件4筆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因未臨路致無從實際進入標 的土地查看,故本件土地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或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 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 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之。本件4標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二、本件甲、乙、丙、丁標土地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 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 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 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 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 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三、本件甲、乙、丙、丁標土地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 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四、本件甲、乙、丙、丁標土地優先承買權部分: (1)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 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 格。 (2)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79,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5,900元。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 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 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 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甲、乙、丙、丁標,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 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該4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 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 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甲、乙、丙、丁標土地: (1)於假扣押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4筆土地(238-4、238-5、238- 6、272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照航照圖所示,為雜樹林。 (2)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於114年11月6到現場勘查,目前標的無直接面臨道 路、地勢陡坡,現況為雜樹林。 (3)惟就本件4筆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因未臨路致無從實際進入標 的土地查看,故本件土地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或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 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 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之。本件4標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二、本件甲、乙、丙、丁標土地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 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 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 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 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 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三、本件甲、乙、丙、丁標土地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 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四、本件甲、乙、丙、丁標土地優先承買權部分: (1)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 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 格。 (2)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70,7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14,2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 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甲、乙、丙、丁標,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 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該4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 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 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甲、乙、丙、丁標土地: (1)於假扣押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4筆土地(238-4、238-5、238- 6、272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照航照圖所示,為雜樹林。 (2)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於114年11月6到現場勘查,目前標的無直接面臨道 路、地勢陡坡,現況為雜樹林。 (3)惟就本件4筆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因未臨路致無從實際進入標 的土地查看,故本件土地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或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 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 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之。本件4標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二、本件甲、乙、丙、丁標土地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 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 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 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 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 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三、本件甲、乙、丙、丁標土地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 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四、本件甲、乙、丙、丁標土地優先承買權部分: (1)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 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 格。 (2)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71,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4,3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 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甲、乙、丙、丁標,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 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該4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 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 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02 函 稿 代 碼:5.18.2A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現場) 03 股 別:聖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