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辛股 114司執字第062526號
應買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3/26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8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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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玉光段 小段 919號
面積: 48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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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屏東縣佳冬鄉東角路19之2號
面積: 39.72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3/26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3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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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玉光段 小段 1397號
面積: 6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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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玉光段 小段 1401號
面積: 8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田地,土地目前未種植作物,應買人 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土地是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六、拍賣土地是屬重劃區內耕地出賣,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 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十一、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 至八號標匭內。祥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祥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