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春股 114司執字第064061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099,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饒平厝段 小段 69-48號
面積: 924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177,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饒平厝段 小段 114號
面積: 71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為建物占用,建物未在拍賣範圍 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 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77,600元,以總價最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77,600元,以總價最 高者得標。 二、保證金新台幣:235,600元。 三、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 價最高者為得標,如甲標或乙標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費 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 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 院撤銷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六、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 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 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為雜木林。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 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99,200元,以總價最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99,200元,以總價最 高者得標。 二、保證金新台幣:419,900元。 三、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 價最高者為得標,如甲標或乙標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費 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 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 院撤銷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五、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 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04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春股 06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