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禹股 114司執字第064763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平窩段 小段 7號
面積: 226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平窩段 小段 7-15號
面積: 45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前案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7-15地號土地為雜 林空地,又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本案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 指界稱7-15地號土地為雜林,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是否有墳墓、嫌惡設施隱 匿其中均無從知悉。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甲、乙標拍賣,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 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前案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 地號土地上有一棟無門牌透天佔用,其餘為雜林空地,經詢問鄰人表示附近數 棟房屋皆共有門牌「新埔鎮大平窩3號」,又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本案查封 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地號土地上有一棟無門牌透天佔用,據 居住人稱門牌號碼為「新埔鎮北平里大平窩1鄰3號」,但共用同一門牌共約6-1 2戶,大多是宗親,前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之標的,占有及使用本件土地之 法律關係不明,占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 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之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 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甲、乙標拍賣,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 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優先承買權: 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㈡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02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禹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