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德股 114司執字第065995號
待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6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0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橋北段 一小段 317號
面積: 22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6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橋北段 一小段 318號
面積: 1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9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17地號土地其上坐落門牌號 碼: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3段113巷22號建物(即台北市大同區橋北段一小段61 1建號建物),非債務人所有,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317地號土地係48營字第0436號營造執照(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請 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六、甲、乙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9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18地號土地為台北市大同區 延平北路3段113巷道路用地。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 六、甲、乙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第四頁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