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亥股 114司執字第067226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3,8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共和段 小段 747-10號
面積: 35 坪
-
建物
屏東縣新園鄉公正路119號
面積: 25.98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3,5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屏東縣東港鎮中山路70號
面積: 97.46 坪
-
土地
新福段 小段 449號
面積: 35 坪
-
土地
新福段 小段 450號
面積: 17 坪
-
土地
新福段 小段 451號
面積: 51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94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屏東縣東港鎮船頭路23之45號
面積: 11.03 坪
-
土地
新信段 小段 178號
面積: 20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885,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屏東縣東港鎮船頭路23之48號
面積: 22.24 坪
-
土地
新信段 小段 174號
面積: 2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新園鄉共和段747-10地號土地有臨路,其上有合併拍賣之屏東縣新園鄉共和 段1222建號及暫編1327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即屏東縣新園鄉共和段1222建號之增建部分), 上開建築物於民國112年5月24日經債務人許哲瑋出租予第三人周子益占有使用,租期至民國122 年5月31日止,且業經公證,租金每月新台幣8,000元,有卷附租賃契約與公證書可參,本件拍 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8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64,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暫編1327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是合併拍賣之屏東縣新園鄉共和段1222建號之 增建部分),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塩埔漁港特定區計畫) 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 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東港鎮新信段174地號土地有經由河道用地可對外通行,其上有合併拍賣 之屏東縣東港鎮新信段7建號及暫編540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即屏東縣東港鎮新信段7建號之增 建部分),上開建築物現無人居住使用,有堆置許多雜物,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暫編540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即屏東縣東港鎮新信段7建號之增建部分),其 中部分面積占用鄰地屏東縣東港鎮新信段174之1地號,拍定後拍定人就建築物能否繼續使用上 開第三人所有之鄰地(屏東縣東港鎮新信段174之1地號),若將來有爭執,則以民事實體判決認 定為準,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之暫編540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房屋內部一樓半有閣樓房間,業經測量估價一併拍 賣,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東港鎮新信段174地號土地,依據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法定空地面積85.2平 方公尺,相關使用限制與開發規定,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8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77,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暫編540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是合併拍賣之屏東縣東港鎮新信段7建號之增建 部分)及其他二層屋前雨遮、一層屋旁廁所、圍牆及鋼架等全部增建部分,均係未辦理建築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 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東港都市計畫)。 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 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東港鎮新信段178地號土地有臨路,其上有合併拍賣之屏東縣東港鎮新信 段6建號及暫編541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即屏東縣東港鎮新信段6建號之增建部分),上開建築 物於本院113年10月30日假扣押查封期日之查封筆錄記載,是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又其後於 本院114年10月30日現況調查執行筆錄記載,現由第三人許裕麟之父親許順翁無償借用,因第三 人許裕麟之父親是本院假扣押查封期日後之占有,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暫編541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房屋內部一樓半有閣樓房間,業經測量估價一併拍 賣,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東港鎮新信段178地號土地,依據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法定空地面積20.96 平方公尺,相關使用限制與開發規定,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88,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暫編541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是合併拍賣之屏東縣東港鎮新信段6建號之增建 部分)及二層屋前雨遮等全部增建部分,均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 意。 五、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東港都市計畫)。 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 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東港鎮新福段449、450、451地號土地有臨路,其上有合併拍賣之屏東縣 東港鎮新福段189建號及暫編416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即屏東縣東港鎮新福段189建號之增建部 分),上開建築物於民國112年6月10日經債務人潘沄蓁出租予第三人華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 許良明占有使用,現作為華珍伴手禮旗艦店之營業處所,租期至民國132年6月9日止,且業經公 證,租金每月新台幣200,000元,上開每月租金由華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其中之180,000 元,而許良明(華珍食品行之負責人)負擔其中之20,000元,有卷附租賃契約與公證書可參,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屏東縣東港鎮新福段189建號建物後方為工廠,為三樓層加蓋水泥磚造建物,451 地號末端右方均加蓋滿,現場查勘一樓為廁所使用(二樓及三樓亦均有使用)。有一貨梯,可至4 樓。建物後方加蓋之廠房與右側鄰地440地號及其上建物(建物門牌:屏東縣東港鎮中正路114 號)內部可相通,經第三人許芷翎在場陳稱其係與臺灣銀行租用,其一、二樓層均有與後方加蓋 之廠房打通,內部可相通,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三、上開右側鄰地440地號及其上建物(建物門牌:屏東縣東港鎮中正路114號)均不在本次拍賣 範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910,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暫編416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是合併拍賣之屏東縣東港鎮新福段189建號之增 建部分)及室內貨梯、一層騎樓前雨遮、屋頂貨梯間及鋼鐵造遮雨棚等全部增建,均係未辦理 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 亦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屏東縣東港鎮新福段449、450、451地號均為商業區(東港都市計 畫)。 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 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