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屏東縣高樹鄉法拍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壬股 114司執字第071128號
應買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22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南興段 小段 408號
面積: 174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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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南興段 小段 409-1號
面積: 340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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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南興段 小段 533號
面積: 866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6/1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中段 小段 993號
面積: 20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6/1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3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中段 小段 1003號
面積: 13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112,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源興段 小段 489號
面積: 619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5,632,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源興段 小段 490號
面積: 163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上有共有人種植酪梨樹、有二間工寮,因債務人未實 際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2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5,000元。 四、使用分區:都市計畫農業區。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就得優先購買之標的一併行使購 買權,不得僅就拍賣標的之部份行使之。就剩餘之標的,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 得拒絕承買。 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依標別次序開標。另於 賣得價金扣除稅賦後,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土地現況為盜採砂石後之漥地,雜草叢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12,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3,000元。 四、使用分區: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 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 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五、內政部93年6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30084541號函示意旨,拍定人取得法院拍 賣前已違反區域計畫法管制使用之土地後,其使用行為仍應符合該土地編定管 制使用之規定;縣(市)政府基於維護該土地合於原法定編定管制使用之目的 或維護公共安全之需要,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或其他法規規定,得對拍定人作 成要求採取相關合法使用或不影響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含限期變更使用、恢 復原狀)之行政處分,應買人請注意。 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依標別次序開標。另於 賣得價金扣除稅賦後,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土地現況為盜採砂石後之漥地,雜草叢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32,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27,000元。 四、使用分區: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 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 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五、內政部93年6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30084541號函示意旨,拍定人取得法院拍 賣前已違反區域計畫法管制使用之土地後,其使用行為仍應符合該土地編定管 制使用之規定;縣(市)政府基於維護該土地合於原法定編定管制使用之目的 或維護公共安全之需要,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或其他法規規定,得對拍定人作 成要求採取相關合法使用或不影響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含限期變更使用、恢 復原狀)之行政處分,應買人請注意。 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依標別次序開標。另於 賣得價金扣除稅賦後,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