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春股 114司執字第07702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5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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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華南段 小段 170-2號
面積: 13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稱:查封土地未臨路,需經其他地號土地出入,現雜草叢生。(占 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4,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登記。 五、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 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七、本件拍賣耕地如訂有租賃契約,依土地法第 107 條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耕作地出租人出賣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 權,請應買人注意。承租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 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春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