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彰化縣大村鄉法拍屋|彰化縣大村鄉仁愛街48巷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庚股 114司執字第079780號
應買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4,6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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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庄段 小段 1354號
面積: 5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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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庄段 小段 1354-4號
面積: 2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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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彰化縣大村鄉仁愛街48巷1號
面積: 46.1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查封之建物為債務人及家人自住。建物及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 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1354地號為社區道路使用,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34,400元。 四、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建物及1354-4地號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有部分定 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全部拍賣之土地及建物應 有部分一併買受。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見解, 如土地與房屋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應以房屋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建號652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 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 相關危險。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庚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