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荒股 114司執字第08005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屏東縣鹽埔鄉新圍村豐隆路

    面積: 21.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暫128建號建物,其所座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該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另按本院他 案(114年度司執16152)之前當時的調查結果,建物外部上,未有懸掛門牌而僅掛有「屏東縣塩埔鄉4280房屋稅籍 牌」,建物內部裹,屋頂已經部分坍塌而會漏水,且存有壁癌,地板亦有損壞之情形,又經在場之債務人弟弟表 示,建物結構已非常老舊,地震來時恐會倒塌,使用情形則無人居住,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按現況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故其他足以影響 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投標(承受、應買、 承買(購))「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 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五、本件拍賣標的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無法理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承受、應買、 承買(購))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其座落之土地,並非本次拍賣範圍,且占有該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須由拍定(承受、 應買、承買(購))人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 (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其座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2條之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購)權。 八、本件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 (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拍定(承受、應買、 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購),原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 (購))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購)權爭 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 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九、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 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 請注意。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