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仁股 115司執字第000516號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690號
面積: 132 坪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691號
面積: 468 坪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956號
面積: 209 坪
標別:7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池東段 小段 3241號
面積: 173 坪
標別:8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9,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池東段 小段 3246號
面積: 221 坪
標別:9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池東段 小段 3506號
面積: 141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709號
面積: 55 坪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1656號
面積: 25 坪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1673號
面積: 82 坪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1699號
面積: 89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539號
面積: 191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613號
面積: 207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626號
面積: 18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 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不動產分9標:標別1、標別2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標別3至標別9均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800元。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 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不動產分9標:標別1、標別2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標別3至標別9均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800元。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 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不動產分9標:標別1、標別2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標別3至標別9均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 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不動產分9標:標別1、標別2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標別3至標別9均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800元。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 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不動產分9標:標別1、標別2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標別3至標別9均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200元。 標別: 6 |
標別:6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 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不動產分9標:標別1、標別2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標別3至標別9均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600元。 標別: 7 |
標別:7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 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不動產分9標:標別1、標別2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標別3至標別9均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400元。 標別: 8 |
標別:8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 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不動產分9標:標別1、標別2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標別3至標別9均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元。 標別: 9 |
標別:9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 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不動產分9標:標別1、標別2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標別3至標別9均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200元。 04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仁股 06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