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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仁股 115司執字第000516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690號

    面積: 132 坪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691號

    面積: 468 坪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956號

    面積: 209 坪

標別:7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池東段 小段 3241號

    面積: 173 坪

標別:8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9,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池東段 小段 3246號

    面積: 221 坪

標別:9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池東段 小段 3506號

    面積: 141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709號

    面積: 55 坪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1656號

    面積: 25 坪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1673號

    面積: 82 坪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1699號

    面積: 89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539號

    面積: 191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613號

    面積: 207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池西段 小段 626號

    面積: 18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 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不動產分9標:標別1、標別2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標別3至標別9均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800元。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 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不動產分9標:標別1、標別2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標別3至標別9均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800元。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 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不動產分9標:標別1、標別2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標別3至標別9均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 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不動產分9標:標別1、標別2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標別3至標別9均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800元。 標別: 5

標別:5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 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不動產分9標:標別1、標別2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標別3至標別9均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200元。 標別: 6

標別:6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 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不動產分9標:標別1、標別2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標別3至標別9均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600元。 標別: 7

標別:7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 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不動產分9標:標別1、標別2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標別3至標別9均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400元。 標別: 8

標別:8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 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不動產分9標:標別1、標別2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標別3至標別9均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元。 標別: 9

標別:9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 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不動產分9標:標別1、標別2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標別3至標別9均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200元。 04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仁股 06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