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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仁股 115司執字第001629號

待拍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潭邊新段 小段 218號

    面積: 173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潭邊新段 小段 446號

    面積: 437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潭邊新段 小段 560號

    面積: 58 坪

  • 土地

    潭邊新段 小段 561號

    面積: 21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均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標別1之共 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800元。 第四頁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均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標別1之共 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200元。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均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標別1之共 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元。 第五頁01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2 股 別:仁股 03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