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金股 115司執字第00688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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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水車頭段 小段 183號
面積: 18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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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水車頭段 小段 185號
面積: 26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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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水車頭段 小段 186號
面積: 1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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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水車頭段 小段 189號
面積: 123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四筆土地相連,現況均為雜林地,1 89地號土地另有部分作土石路使用。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89地號土地尚有部分 為水池。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4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五、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六、183、185、186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 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 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 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七、189地號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非我國人民不得應買。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1205)。 02 函 稿 代 碼:5.15.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強81現場) 股 別:金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