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庚股 115司執字第01103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福新段 小段 267-1號

    面積: 3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土地部分坐落建物、部分為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 使用。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 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元。 四、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五、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股 別:庚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