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荒股 115司執字第012650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0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光段 小段 592-3號

    面積: 520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2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光段 小段 842-1號

    面積: 81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1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光段 小段 842-5號

    面積: 4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592-3地號土地,其上有種植作物,依查封筆所載部分種植芒 果,部分為不知名作物,債權人則陳報按附近果園承租人表示該區都是種 植蓮霧果樹。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且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 地使用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二、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依國家公園土地使用分查詢結果所載,592-3地號土地係屬第 二種一般管制區之農業用地。上開土地係編為國家公園區內之土地,其所 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為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受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 意。 五、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 用土地權源亦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 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投標且得標,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 序恐需時甚久,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若有優先 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所 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不得異議;又 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八、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842-1地號土地,依查封筆錄所載及所附之航照圖所示,其上 有門牌「屏東縣恆春鎮大光路26」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屏東縣恆春鎮大 光路25」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自鄰地分別跨座於土地之部分,其餘部分土地 則為空地。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且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 地使用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二、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依國家公園土地使用分查詢結果所載,842-1地號土地係屬第 二種一般管制區之鄉村建築用地。上開土地係編為國家公園區內之土地, 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為大陸地區人 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受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 人注意。 五、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 用土地權源亦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 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投標且得標,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 序恐需時甚久,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若有優先 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所 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不得異議;又 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八、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842-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屏東縣恆春鎮大光路25-1號」建 物對面,其上有種植作物,依查封筆記所載是種植芒果,債權人則陳報按 附近果園承租人表示該區都是種植蓮霧果樹。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作物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 (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 意。 二、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依國家公園土地使用分查詢結果所載,842-5地號土地係屬第 二種一般管制區之鄉村建築用地。上開土地係編為國家公園區內之土地, 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為大陸地區人 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受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 人注意。 五、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 用土地權源亦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 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投標且得標,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 序恐需時甚久,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若有優先 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所 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不得異議;又 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八、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