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周股 115司執字第01450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9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4,37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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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上旱坑段 小段 582號
面積: 75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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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上旱坑段 小段 584號
面積: 31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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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上旱坑段 小段 605號
面積: 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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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上旱坑段 小段 606號
面積: 4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民雜林國雜115草年、4其月上16疑日似現有場水查塔封(履實勘測時為,主據),地編政號人2員土指地界為稱雜,林編,號編1號土3地、部4分土道地路為道、 路。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編號3、4土地係拍賣債務人所 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 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 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二、、上拍開賣不最動低產價4額宗合合計併新拍台賣幣,:請1投4,標37人5,分00別0元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75,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編號3、4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編號1、2、3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 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 時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 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 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 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 輔導科(轉分機1205)。 02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周股 04 擬 判:擬 判 |